彰化縣芳苑鄉芳苑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辦法
108.02.13修訂
109.08.19增訂
109.08.28 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09年8月7日府教網字第1090280207號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訂定。
二、目的:為維護團體秩序、學生在校專心學習,兼顧人性化管理且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實際需要,特訂定本辦法,有效管理及教育學生正確在校使用手機觀念。
三、管理細則:
三、申請條件:申請在校使用行動電話者,須具備下列條件:
四、申請程序:
五、本辦法邀家長代表與學生代表討論定案後,提交校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彰化縣芳苑鄉芳苑國小學生校園行動載具申請書
申請人 |
班級 |
座 號 |
姓 名 |
學生手機號碼 |
家長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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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原因:(請詳述,若因敘述不明而無法通過申請者,恕不再次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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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詳讀相關規範內容,並願意及配合讓子女確實遵守,子女若有違規願依相關規定處理。
家長簽章: 級任導師:
訓導組長: 教導主任:
彰化縣芳苑鄉芳苑國小學生違規使用校園行動載具通知單
年 班 姓名
導師簽名: 家長簽名:
彰化縣芳苑鄉芳苑國小學生校園行動載具領回通知單
年 班 姓名
因未申請通過使用校園行動載具,禁止攜帶校園行動載具到校,暫時由導師保管,請家長親自領回。
因第三次違規取消使用資格,校園行動載具暫時由導師保管,請家長親自領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