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芳苑鄉芳苑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辦法
108.02.13修訂
109.08.19增訂
109.08.28 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09年8月7日府教網字第1090280207號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訂定。
二、目的:為維護團體秩序、學生在校專心學習,兼顧人性化管理且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實際需要,特訂定本辦法,有效管理及教育學生正確在校使用手機觀念。
三、管理細則:
本辦法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 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每申請一次核可有效時限為該學年度,未申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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