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本府112年6月12日府新傳字第1120224196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6月1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75910號函檢送112年6月5日召開之「研商校園周邊暨行車安全路改善計畫及微型電動二輪車相關事項討論視訊會議」紀錄辦理。
二、
自111年11月30日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電動自行車」已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訂有其相關規範,並明確訂定年滿14歲以上之人,始能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且應配戴安全帽,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向監理單位登記、領用、懸掛牌照等,相關法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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