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6月1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3000A號函、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國民教育法第45條、第46條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辦理。
二、
國民教育法第45條、第46條於112年6月21日生效,並自公布後1年施行,教育部以112年12月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74186A號令發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請貴校原定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相關規定應予廢止(修正),並成立學校學生申訴評...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