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芳苑國小一百一十年校慶「LOGO設計」徵選辦法
一、依據:芳苑國小行政會議決議。
二、目的:
1. 透過校慶圖騰(LOGO)設計活動,促進校友、社區及師生發揮創意巧思,增進對校慶活動的參與感。
2. 增加校慶活動內容豐富性及傳承優良校風,並增加校慶活動活潑感與趣味性。
三、參加對象:本校師生、校友、社區人士均可參加。
四、作品徵選規定:
1. 作品設計可融合「芳苑國小」、「ㄧ百一十」、「FYES」、「110」等文字或圖像之相關元素,以手繪方式,彩色呈現。
2. LOGO圖案大小為15公分X 15公分。
3. 請敘述創意說明(例如:藍色代表包容,英文字母代表……)。
五、實施方式:
1. 學生方面:以融入教學方式推動,請級任及藝文領域教師指導學生進行創作。
2. 校友、教職員工、社區人士請共襄盛舉,進行創作,以個人名義參加徵選。
六、交件方式:
1. 學生方面:即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星期四)止,自由投稿,送本校教務組參加徵選,學生組作品歡迎家長與學生一起共同創作。
2. 校友、教職員工、社區人士等請投遞芳苑國小教務組陳臆如老師,聯絡電話8983993#18。
七、評審方式:
1. 初審階段,由學校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挑選優良作品若干名,評審標準如下:
§ 切合主題:40%
§ 作品精細度:20%
§ 美感:20%
§ 辨識度:20%
2. 決選階段,由全校師生針對入選優良作品進行票選,票數最高者,訂為本校一百一十年校慶LOGO。
八、錄取名額及獎勵方式:
1. 特優一名頒發獎金壹仟貳佰元及獎狀一張鼓勵。
2. 入選優良作品數名頒發伍佰元及獎狀一張鼓勵。
3. 徵選結果公佈在本校網站並擇期公開頒獎。
九、版權歸屬:
1. 經評選為特優作品,其著作權屬主辦單位所有。
2. 校慶LOGO歡迎本校師生使用,若涉及商業行為則需簽請校長核可。
3. 未成年者需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簽同意書。
十、附則:
1. 參賽作品不得有抄襲、翻譯、改寫之情形;得獎者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等情形者,主辦單位得於事實認定後,取消其入圍及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金、獎狀或獎品,並應自負法律責任,不得異議。
2. 凡繳交作品參加本次「一百一十年校慶LOGO設計」比賽者,視同遵守本辦法各項規定。
3. 特優若有適宜疑義時,得從缺。
十一、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之,修正時亦同。
十二、本辦法呈請鈞長核可後實施。